北京木牛流马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总医院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1执522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木牛流马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生命园路4号院1号楼8层3单元901(昌平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总医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六条南门仓5号。
法定代表人文俭,院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京0101民初7901号,已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总医院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总医院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总医院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总医院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总医院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总医院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总医院财产以人民币126486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