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10442号
原告:沧州春江蓝图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马厂镇范官屯村。
法定代表人:张俊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军,北京言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木牛流马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生命园路4号院1号楼8层3单元901。
法定代表人:葛如军,执行董事。
原告沧州春江蓝图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木牛流马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沧州春江蓝图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未按本院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沧州春江蓝图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国栋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