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木牛流马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木牛流马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鼎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执14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木牛流马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生命园路4号院1号楼8层3**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71998788G。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鼎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潭街道平港路1号办公楼96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MA20E1YA8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北京木牛流马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鼎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605民初80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一、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76115.68元及以此为基数自2022年5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二、,由被执行人负担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共10314元,并应迳付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0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和传票,并通过法院专递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办案联系卡和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有价值的财产采取了以下措施: 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0401的招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从2023年3月9日起至2024年3月8日止),并从上述账户内扣划了24397.62元,该笔款项扣除本案执行费9311.11元后,余款15086.51元已退予申请执行人。 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均未反馈有其他财产性权益登记。 上述冻结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冻的,须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三、本院执行开庭,被执行人江苏鼎调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本案共执行到位24397.62元,退执行费9311.11元,余款15086.5元已退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得款15086.5元,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吴 维 执行员 李 喆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