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1财保1566号
申请人:***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65M。
法定代表人:杨先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婉霞,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新紫,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莲城社区玉泉路89号黎明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13572G。
法定代表人:陈某1。
被申请人:深圳市壹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U。
法定代表人:鄢某1。
申请人***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壹均工贸有限公司价值7351443.19元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已提供了相应的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壹均工贸有限公司价值7351443.19元的财产。
本案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苏俏针
审判员 兰 叶
审判员 陈 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敏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