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终84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四高新科技园A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8642621X。
破产管理人: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辛然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宇,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石排镇庙边王沙迳村中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77058765M。
法定代表人:杨先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彬彬,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路红,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7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缓交上诉费,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收到上诉人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发出的告知函,告知该公司现已进入破产清算阶段。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向上诉人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邮寄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人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交纳上诉费。上诉人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双赢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卢艳贝
审判员 张 泽
审判员 黄燕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超凡
书记员 古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