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领视网络科技技术有限公司

***、广西领视网络科技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304执46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月11日生。
被执行人广西领视网络科技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中山中路38号智能办公大厦一层15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领视网络科技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6】129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广西领视网络科技技术有限公司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领视网络科技技术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广西领视网络科技技术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领视网络科技技术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领视网络科技技术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陈一铜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