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领视网络科技技术有限公司

**、广西领视网络科技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302执81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广西领视网络科技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依据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民终202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西领视网络科技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证券、社保无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民终2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6)桂03民终2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