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电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武汉电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电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三初字第0031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柴欣,武汉市雅克达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电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常青路158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湖北仁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汉电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小慧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熊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