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民初6234号
原告:法国缪斯有限公司(MUSICLIFE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湾宏光道**亿京中心******。
法定代表人:RolandSergeHenriCAVILLE,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电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鲁巷广场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数码港**)
主要负责人:***,该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翾,该店员工。
被告:武汉电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元妹,该公司员工。
原告法国缪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电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鲁巷广场店、被告武汉电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诉讼期间,原告法国缪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法国缪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法国缪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变更诉讼请求后)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法国缪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程果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