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电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与武汉电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显亮分店、武汉电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12民初1816号
原告武汉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红汉。
委托代理人廖春勇。
被告武汉电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显亮分店。
负责人黄四海。
被告武汉电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汉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电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显亮分店、被告武汉电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敏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匡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