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7民初729号
原告:武汉市新域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红钢四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李瑢,该公司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明,湖北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电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长坤,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原告武汉市新域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电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江长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原告武汉市新域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新域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新域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市新域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