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宏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民申49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51年10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74年4月19日出生,住鲁山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2000年1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2009年6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系***、***之母。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付保,男,汉族,1942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系被害人***之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鲁山县供电公司,住所地:鲁山县健康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MA40WEE1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鲁山县宏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城望城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684614205X。
法定代表人:*小沪,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国网河南省公司鲁山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鲁山供电公司)、鲁山县宏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业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4民终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等四人申请再审称,发生触电事故的变压器安装不符合要求,日常监管、维护不力,埋下严重安全隐患,导致*大军触电死亡,被申请人国网鲁山县供电公司、鲁山宏业公司作为变压器特种行业的管理、安装、验收单位,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判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错误。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宏业公司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涉事变压器在2011年经鲁山供电公司验收合格,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实宏业公司在该变压器设计、安装过程中存在过错。事发后,虽经测量变压器底部离地高度不符合相关要求,但申请人也未提供证据证实该变压器现在的离地高度是由鲁山县供电公司、宏业公司造成的。同时,根据鲁山供电公司与***等人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涉事变压器产权属于用电人***山庄所有,用电人应对受电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并承担其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上发生事故等引起的法律责任。故原判认定鲁山供电公司和宏业公司在***触电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等四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仝兴福
审判员冯童
审判员多甜甜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