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第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营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茂名市第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执113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营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逢涌象台村(佛山市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内办公室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6266P1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茂名市第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光华北路隔坑村113号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0673082493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营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茂名市第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5民初353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货款5445226.18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应支付律师费150000元及担保费3462***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31112.47元。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暂无法处理;本院另案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账户存款,本案得款55549元,该款已扣缴本案执行费。除此之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余美娟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谭圳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