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第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复特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茂名市第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执551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东复特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三洲社区振通一路3号首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35462892X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茂名市第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光华北路隔坑村113号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0673082493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复特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茂名市第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5民初265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货款1868260***请执行人及相应违约金,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6263.94元并向本院缴纳。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办案联系卡。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有价值的财产采取了以下措施: 1.诉讼阶段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1324的广东茂名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3年9月22日,因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暂无法处理; 2.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0166的中国民生银行账户,暂无法处理; 3.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限至2024年3月15日,本院实施强制扣划,得款149932.57元。 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均未反馈有其他财产性权益登记。 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三、执行中,被执行人茂名市第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本案共执行到位149932.57元,该款扣缴诉讼费案件16407.90元、本案执行费21082.60元,余款已扣缴被执行人在本院的(2023)粤0605执11310号、(2023)粤0605执11309号、(2023)粤0605执11307号、(2023)粤0605执10558号、(2022)粤0605执28825号共五件执行案件的执行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能提交。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余美娟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谭圳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