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特节能环保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机场支行、云南华特节能环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官法执字第291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机场支行。
住所地:昆明机场百事特商务贵宾厅***楼。
负责人:张强,行长。
被执行人云南华特节能环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鼓楼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罗中定。
被执行人大昌国际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鹿城南路*号新龙江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曾建琼,总经理。
被执行人蒋建林,男,1976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机场支行与被执行人云南华特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大昌国际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蒋建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官民二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机场支行于2015年12月2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支付2114571.42元及利息,执行费2354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已履行2060000元,剩余87000元未履行。本院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回告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法执字第291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执行员  顾珂语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顾若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