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2301执795号
申请执行人:大昌国际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鹿城南路一号新龙江广场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683684631K。
法定代表人:李文灿,职务: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亮,云南楚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云南华特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鼓楼路102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66552348XC。
法定代表人:蒋建林,职务: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蒋建林,男,1976年4月18日生,汉族,四川省蓬安县人,云南华特节能环保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住四川省蓬安县。
二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伍开国,云南滇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大昌国际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昌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云2301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506931.17元,申请执行费59935.00元,合计6566866.17元。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向被执行人华特公司、蒋建林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华特公司、蒋建林实际履行了人民币63000.00元,订立还款计划书,以资金困难请求申请人谅解,承诺每年还款10万-50万元,争取在5-8年全部偿还。
2、本院以司法专邮形式向向二被执行人送达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3、本院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失信决定书。
4、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存款、车辆等信息,反馈二被执行人名下有无车辆、证券、无存款等信息。
5、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6.3万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的申请标的6566866.17元未能在短期内得以执行到位。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7、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蒋建林不动产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线索内容均不属实。本院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7)云2301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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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朱 雷
审判员 祝 军
审判员 金文平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易思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