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特节能环保有限公司

广州市宏希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与云南华特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7民初1121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宏希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宏希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云南华特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华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宏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俄及被告(反诉原告)华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竹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民事裁定书对于被告(反诉原告)华特公司提起的反诉予以裁处,原告(反诉被告)宏希公司的本诉部分在(2018)粤0117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书中予以判处。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反诉原告)华特公司作为反诉的原告,经本院合法通知拒不在指定的期限内按时足额缴纳案件反诉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被告(反诉原告)云南华特节能环保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 判 长  薛志军 人民陪审员  李伯清 人民陪审员  黎丽娟
书 记 员  李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