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181执810号
申请执行人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勇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平,系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欧盾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银飞,总经理。
关于昆***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欧盾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的(2017)云0181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同日进入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72612.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898.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无可供执行的存款;(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4)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
2018年6月4日,申请执行人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欧盾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书面执行和解协议书,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案件的执行达成书面和解协议书,就本案的履行进行了书面约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院经审查,同意申请执行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云0181执810号案件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洪
审判员 道永升
审判员 徐树荣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何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