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虹电气有限公司

宁国市恒生机电销售有限公司与天虹电气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82民初557号
原告:宁国市恒生机电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山门南路新城花苑1幢1015、20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0955214494。
法定代表人:陆中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长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68660743W。
法定代表人:**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浙江乐泰律师事务所,系天虹电气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乐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国市恒生机电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天虹电气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国市恒生机电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国市恒生机电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宁国市恒生机电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