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虹电气有限公司

天虹电气有限公司与韶关市鸿鑫电气实业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82民初4905号
原告:天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长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68660743W。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浙江乐泰律师事务所,系天虹电气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系浙江乐泰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关市鸿鑫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武江科技工业园内韶关市光华机电五金商贸城B2幢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7278404140。
法定代表人:*高凌。
本院在审理天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关市鸿鑫电气实业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天虹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以被告已经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虹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天虹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代书记员*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