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4民初16717号
原告:北京***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水库路****等**楼**楼******。
法定代表人:石建立。
被告:陕西南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绿地世纪城****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田莉。
原告北京***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南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郭 玮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悦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