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7财保5号
申请人:陕西某家具装饰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鄠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XXXXXX2E。
法定代表人:王某,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某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XXXXXX6D。
法定代表人:田某,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某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某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9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就诉讼保全责任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投保(保险单号:PZXXXXXXXXXXXXXXXX58)。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某家具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90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某家具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春苗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革永婷
书 记 员 姚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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