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902民初3338号
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多洛克软装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卜翠丽。
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金州路贵豪领郡D-1401。
委托代理人蒋海尧,男,汉族,1983年4月4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唐辉,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南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莉。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C座9层10910-10912室。
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多洛克软装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南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康市汉滨区多洛克软装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 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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