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35473号
原告:陕西南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高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745009296D。
法定代表人:田莉,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超、刘方,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安仁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高新区房。
法定代表人:代泽娟,系公司职工。
原告陕西南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安仁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马维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南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董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苟思思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