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82民初2400号
申请人:沁阳市沁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紫陵镇紫陵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宇胜昕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城东路太行技校东楼五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沁阳市沁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宇胜昕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沁阳市沁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宇胜昕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736.9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沁阳市沁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宇胜昕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736.9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