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82民初2400号之一
原告:沁阳市沁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紫陵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宇胜昕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东路太行技校东楼五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沁阳市沁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宇胜昕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原告沁阳市沁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沁阳市沁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沁阳市沁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元、保全费127元、保全保险费200.01元,由原告沁阳市沁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