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82民初240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沁阳市沁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紫陵镇。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宇胜昕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东路太行技校东楼五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2019)豫0882民初2400号民事裁定,冻结山西宇胜昕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36.9元,沁阳市沁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故沁阳市沁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解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西宇胜昕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36.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