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0502执719号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神鹰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区民航路飞机场(原蓝天驾校院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9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神鹰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通辽市神鹰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通辽市神鹰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民终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