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福悦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唐山恒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3民初1241号之一

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体育馆道唐山市塑料总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玉常,职务:经理。

被告:唐山恒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海港开发区港盛街北侧祥盛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郭金民,职务:经理。

****科技有限公司与唐山恒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05.0元由原告****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雪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雪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