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3民初1241号之一
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体育馆道唐山市塑料总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玉常,职务:经理。
被告:唐山恒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海港开发区港盛街北侧祥盛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郭金民,职务:经理。
****科技有限公司与唐山恒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05.0元由原告****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雪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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