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3民初2220号
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体育馆道唐山市塑料总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0631042887。
法定代表人:刘玉常,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河北润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山市古冶区盛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群英道东段建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4MA07UAXF73。
法定代表人:么建伟,该公司经理。
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古冶区盛唐热力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新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乔 方
书 记 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