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祥隆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霍某等九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303执30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西城支行。
负责人:***,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山西祥隆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某,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霍某,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阳泉市矿区。
被执行人:***,女,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阳泉市矿区。
被执行人:霍某某,男,199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
被执行人:张某,女,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
被执行人:霍某某,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阳泉市矿区。
被执行人:马某某,女,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阳泉市矿区。
被执行人:陆某某,男,196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阳泉市城区。
被执行人:***,女,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阳泉市城区。
申请执行人与九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的(2020)晋0303民初2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九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西城支行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2020)晋0303民初23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