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祥隆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西祥隆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302执3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

被执行人山西祥隆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伟,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祥隆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晋0302民初246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山西祥隆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57608.5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祥隆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9872.5元(含执行费2264元);

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值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崇亮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海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