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民终6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定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1月10日生,彝族,住宣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定晟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定县狮山镇武康路南段144号2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9064269236M。
法定代表人:段云军。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武定晟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2021)云2329民初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红云
审判员 蔡建华
审判员 蒋文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雅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