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晟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黄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29民初143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2月24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昌燕,女,汉族,1979年2月14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原籍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工程公司退休大院2幢2单元102室,现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表姐)。
被告:***,男,汉族,1974年9月1日生,重庆市潼南区人,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告:黄海,男,汉族,1985年4月3日生,重庆市潼南区人,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告:张显飞,男,汉族,1975年10月18日生,四川省资阳市人,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告:夏修彬,男,汉族,1981年3月8日生,重庆市潼南区人,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告:李兵,男,汉族,1966年3月22日生,重庆市铜梁县人,住重庆市铜梁县。
被告:**,女,汉族,1990年1月6日生,昆明市禄劝县人,住禄劝县。
被告:武定晟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云军,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9064269236M。
住所地:武定县。
原告***与被告***、黄海、张显飞、夏修彬、李兵、**、武定晟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马飞艳
审判员  江曜鑫
审判员  董忠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段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