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晟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29民初144号
原告:**,男,1989年3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昆明市东川区人,住东川区。
原告:***,男,1964年2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昆明市东川区人,住东川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昌燕,女,1979年2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4年9月1日生,汉族,重庆市潼**人,住重庆市潼**。
被告:黄海,男,1985年4月3日生,汉族,重庆市潼**人,住重庆市潼**。
被告:张显飞,男,1975年10月18日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告:夏修彬,男,1981年3月8日生,汉族,重庆市潼**人,住重庆市潼**。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帅、刘柱成(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周祖艳(原告诉状上写成周燕),女,1990年1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昆明市禄劝县人,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李兵,男,1966年3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重庆市铜梁县人,户籍地重庆市铜梁县,现住云南省曲靖市。
被告:武定晟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定县狮山镇武康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9064269236M。
法定代表人:段云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燕萍,云南畅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华,男,1984年5月27日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县人,住禄劝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黄海、张显飞、夏修彬、周祖艳、李兵、武定晟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2021年3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现因证据不足,据此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海、张显飞、夏修彬、周祖艳、李兵、武定晟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黄海、张显飞、夏修彬、周祖艳、李兵、武定晟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黄海、张显飞、夏修彬、周祖艳、李兵、武定晟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24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6112元,由原告**、***负担;另一半6112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  仲银燕
审判员  董忠华
审判员  江曜鑫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毛继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