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1民终4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盘锦亿通塑胶管道有限公司,住辽宁省盘山县新县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荣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建云、曹进清,辽宁大宸(盘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台支行,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惠宾大街106号。
负责人:梁爽,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瑞星,该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军,辽宁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盘锦金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双兴北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梁雨,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亿通塑胶管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台支行、原审被告盘锦金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19)辽1103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亿通塑胶管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亿通塑胶管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亿通塑胶管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759元,减半收取2379.50元,由上诉人亿通塑胶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费 旭
审判员 李宝明
审判员 孙继晨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皓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