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1122民初1594号
原告:盘锦亿通塑胶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久杰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阜蒙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亿通塑胶管道有限公司诉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久杰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盘锦亿通塑胶管道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自行处分的行为,该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盘锦亿通塑胶管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4元,减半收取612元,由原告盘锦亿通塑胶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