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亿通塑胶管道有限公司

盘锦亿通塑胶管道有限公司、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台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1民终3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盘锦亿通塑胶管道有限公司,住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建云,辽宁大宸(盘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台支行,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帆,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盘锦金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
法定代表人:梁雨,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盘锦亿通塑胶管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台支行、原审被告盘锦金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18)辽1103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理由如下:
1、上诉人在本案诉讼中认为:上诉人于2015年8月14日向被上诉人借款700万元,是由***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联系的,并以上诉人的名义形成的借款合同,其中原审被告占用200万元,扣除保证金140万元,***转走使用360万元,上诉人没有使用该笔借款。据此,一审法院应当查明上诉人于2015年8月14日向被上诉人借款700万元后的资金去向,是否如上诉人所述,其并非该笔借款的实际使用人。
2、上诉人在本案诉讼中认为:上诉人于2016年12月31日向被上诉人借款360万元,是因***未偿还上诉人所谓向被上诉人借款700万元中的360万元而做的倒贷手续,该笔借款是由***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联系的,并以上诉人的名义形成的借款合同,被上诉人并未向上诉人实际履行该笔借款。据此,一审法院应当查明上诉人于2016年12月31日与被上诉人签订借款360万元的合同,是否为***未偿还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700万元中的360万元而做的倒贷手续,被上诉人是否向上诉人履行了该笔借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18)辽1103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盘锦亿通塑胶管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74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杨敏
审判员***
审判员*丹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