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辽***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226民初390号 原告: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19号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MA10TK9F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兴黔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0966703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辽宁太阳能研究应用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蒲城路2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7948241232。 法定代表人:商海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鹂萱,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龙源柳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古宜镇江峰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6MA5KEBBJ6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浩天(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浩天(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建设有限公司诉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第三人辽宁太阳能研究应用有限公司、龙源柳州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向原告送达书面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自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其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覃淑贞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谢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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