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224民初3276号
原告:**高,男,199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高母亲。
被告:湖南米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路二段239号中城丽景香山园31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兴黔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与被告湖南米球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独任审理,原告**高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高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5.25元,减半收取计1062.62元,由原告**高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 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