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创兴装饰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市创兴装饰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同市城区宏德瑞森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213财保14号
申请人:大同市创兴装饰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北都街御华帝景1号综合写字楼6层。
法定代表人:尚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大同市城区宏德瑞森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医卫街幸福家园诚益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孙某,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大同市创兴装饰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9448831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大同市创兴装饰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名下位于大同市××区南侧东方名城19幢-1至3层05号房屋、位于大同市××区南侧1至7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同市城区宏德瑞森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9448831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