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211执1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创兴装饰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兴旺花木市场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大同市创兴装饰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同市南郊区兴旺花木市场有限公司给付金钱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商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兴旺花木市场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即给付申请人消防工程款2557719元、利息损失623656元,案件受理费32251元,执行费34536元,共计3248162元。但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兴旺花木市场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兴旺花木市场有限公司在大同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租赁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兴旺花木市场有限公司在大同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处的租赁款324816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胡连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