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202执10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创兴装饰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御华帝景1号楼4单元7层2号。
被执行人山西世纪恒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开发区思贤街5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同市创兴装饰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世纪恒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钱给付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扣划被执行人存款6746668元,尚欠320166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定绍华
执行员 左建同
执行员 白向东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