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创兴装饰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创兴装饰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兴旺花木市场有限公司案件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211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创兴装饰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兴旺花木市场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大同市创兴装饰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同市南郊区兴旺花木市场有限公司给付金钱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商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兴旺花木市场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即给付申请人消防工程款2557719元、利息损失623656元,案件受理费32251元,执行费34536元,共计3248162元。但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兴旺花木市场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大同市南郊区兴旺花木市场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未有车辆登记、无股权,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红星
人民陪审员  邵爱茹
人民陪审员  许丽艳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连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