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创兴装饰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市创兴装饰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宏德瑞森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213执636号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创兴装饰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大同市平城区。
被执行人:大同市宏德瑞森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大同市平城区。
本院在执行大同市创兴装饰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同市宏德瑞森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213民初28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1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我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101243元;支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2493145元(自2020年6月11日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至履行完毕为止);承担案件受理费31323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65372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被执行人于2021年3月13日来我院领取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21年2月5日、3月24日经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查询。
3、本院于2021年2月17日经大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于2021年2月17日经大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25日对申请人做终本约谈笔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 毅
审判员 王晓华
审判员 仝彩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