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202执1071号(一)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创兴装饰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御华帝景1号楼4单元7层2号。
被执行人山西世纪恒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开发区思贤街58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2民终3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山西世纪恒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世纪恒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世纪恒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世纪恒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七百零七万六千八百三十四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