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力升消防有限公司

岳阳大尚机电有限公司、湖南力升消防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8830号
原告:岳阳大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旭园路226号景盛园B栋西单元603室。
法定代表人:尚新超。
被告:湖南力升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98号明城国际中心3208室。
法定代表人:谭震朝。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大尚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力升消防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阳大尚机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大尚机电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阳大尚机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力升消防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8元,减半收取1744元(由原告岳阳大尚机电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岳阳大尚机电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肖冰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