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力升消防有限公司

***、常德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民终17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何,常德市武陵区东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德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永安社区新世纪家电城23号。
法定代表人:丁亮,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湖南力升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98号明城国际中心3208室。
法定代表人:谭震朝,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常德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南力升消防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0703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向***出具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限定在2021年8月24日之前缴纳上诉费。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按要求提交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聂 敏
审 判 员  刘祖军
审 判 员  郭 洪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朱 砾
书 记 员  丁慧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