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12民初19014号
原告(反诉被告):宁波中淳高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04859518M)。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盛垫。
法定代表人:陈洪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建波,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宇,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中古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30100781323928K)。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中源大道8999号盛世新天地2号楼1单元8层2号。
法定代表人:邱树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洪标,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玉,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中淳高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中古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于2019年5月2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被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宁波中淳高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黑龙江中古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中淳高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736元,由被告黑龙江中古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邝 荣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余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