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淳高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中淳高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中古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泉峰建筑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327民初12072号
原告(反诉被告):宁波中淳高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盛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12704859518M。
法定代表人:陈洪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建波,男,1982年8月1日出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中古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哈尔滨市松北区中源大道8999号盛世新天地2号楼1单元8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781323928K。
法定代表人:邱树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玉,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泽众,男,1988年7月10日出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浙江泉峰建筑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南城街道永兴路建设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3501394751。
法定代表人:戴新鹏。
被告:苍南县台商小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银杏路(苍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850CYXF。
法定代表人:李德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启,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照,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宁波中淳高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中古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浙江泉峰建筑园林有限公司、苍南县台商小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宁波中淳高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中古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中淳高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中古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宁波中淳高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予黑龙江中古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宁波中淳高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黑龙江中古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德广
人民陪审员  陈红卫
人民陪审员  余缪仙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