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327民初12072号
原告(反诉被告):宁波中淳高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盛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12704859518M。
法定代表人:陈洪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建波,男,1982年8月1日出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中古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哈尔滨市松北区中源大道8999号盛世新天地2号楼1单元8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781323928K。
法定代表人:邱树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玉,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泽众,男,1988年7月10日出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浙江泉峰建筑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南城街道永兴路建设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3501394751。
法定代表人:戴新鹏。
被告:苍南县台商小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银杏路(苍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850CYXF。
法定代表人:李德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启,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照,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宁波中淳高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中古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浙江泉峰建筑园林有限公司、苍南县台商小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宁波中淳高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中古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中淳高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中古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宁波中淳高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予黑龙江中古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宁波中淳高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黑龙江中古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德广
人民陪审员 陈红卫
人民陪审员 余缪仙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建